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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图书馆书刊管理规定
2021-11-26  

一、借阅图书过期管理规定

为保证图书的正常流通和广大读者的借阅,读者借阅图书应按期归还,或及时办理续借手续。

(一)教师借书期限为62天,学生借书期限为31天。所借图书到期后,如无人预约,可办理续借手续,可连续续借2次,每次一个借期。如有人预约,需按期办理还书手续。

(二)借书期限时间在寒、暑假内的,在开学后的两周内还书;如两周内仍未还书者,则连同假期一并累计计算文献占用费。遇法定节假日过期的其时间顺延。

(三)教工出差不能按期还书的,应在返校后一周内及时办理清还手续。学生在校外实习时(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),应在离校前办理还书手续。否则按图书过期处理。

(四)凡出国进修、讲学人员出国前一律还清图书,如未及时归还造成过期者,一律按过期处理。

(五)教师遇有特殊情况,如因编写教材、科研课题研究等,借阅图书时间需超过规定时限的,由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可延长借阅时间,任务完成后一周内归还所借图书,否则按图书过期处理。

(六)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图书每超一天收取文献占用费0.1元。

二、遗失、损坏图书赔偿规定

图书馆的图书资料是学院的公共财产,爱护图书、妥善保管,保证图书资料的整洁完好,是师生应尽的义务,也是读者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体现。因故发生所借图书遗失或损坏的,将按以下规定予以赔偿。

(一)读者必须爱惜借阅的图书资料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污损、裁割等,否则视情况赔偿。

(二)借阅图书时,借阅者应仔细检查图书是否完好,如有残缺、涂抹、损坏等情况,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。否则,还书时发现图书损坏由借阅者负责。

(三)凡污损、遗失的图书,原则上应以同版图书资料赔偿(并每册核收图书加工费5元),如果该图书无法购得,则需按下列办法赔偿:

1、中文图书

(1)1979年前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15倍缴纳赔款。

(2)1980年—1999年期间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5倍缴纳赔款。

(3)2000年后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的3倍缴纳赔款。

(4)如果丢失的为孤本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10倍缴纳赔款。

以上4项最低赔款额度为50元,不足50元的按50元缴纳。

2、外文图书(原版):

(1)按原价的5倍缴纳赔款;

(2)无定价图书按0.5元/页缴纳赔款。

以上2项最低赔款额度为50元,不足50元的按50元缴纳。

(四)损坏图书若以同版本图书赔偿时,被损坏图书经注销后,可退给赔偿者;如果以赔款形式赔偿的,损坏图书则不退给本人。

(五)遗失或损坏馆际互借图书,按图书所在馆赔偿规定办理。

(六)丢失或损坏图书,且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,按丢失图书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同时,追缴逾期文献占用费。

(七)读者在图书上涂抹、勾划、污损或撕毁书页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造成图书不可使用者,必须赔偿同版图书,并缴纳加工费5元,无法赔偿同版图书,则按丢失图书赔偿条款处理。

(八)偷窃文献者,一经发现,除追缴文献外,并报学院相关部门(学生工作部、安全保卫部),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。

三、遗失、损坏的期刊、报纸参照图书赔偿规定执行。

四、本规定所收款项一律通过“校园一卡通”扣除并上缴学院财务,作为文献补充费用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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